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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10-08 14:55:19 作者:佐邦科技 文章来源:佐邦科技浏览次数:

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深圳市引力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标识牌制作工程经过邀请招标,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特订立本合同。

一、协议书

1、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1 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标识牌制作工程

合同名称: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及锦园

1.2 承包内容:

乙方按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完成其全部约定内容。

2、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720000        (元)

              人民币    柒拾贰万圆整       (大写)

2.2 价款约定: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⑵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综合包干价,除经甲方批准的工程变更、经甲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如增加工程量,措施费不作调整。

⑶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合同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乙方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乙方承诺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自行向主体总包单位(总乙方)支付。

按国家及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6)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乙方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合同价款不因材料价格涨跌作出调整。

3承包方式

2.1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 :按施工图纸,包工包料的总承包。

4、支付方式

4.1本工程采取月度支付进度款的方式。

4.2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4.3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5%分月度进行支付。乙方每月18日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审核,甲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及乙方加盖公章的工程付款申请单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批准的进度款。

4.4工程达到初验条件,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 (如发生工程量减少,甲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暂停支付。

4.5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如发生工程量减少,甲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在完成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5%

46其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一次性支付完,不计利息。工程保修期: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4.7甲方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乙方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及甲方的其他损失额。

4.8 甲方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否则,其贴现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49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但追加合

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1 合同文件:

以下5.2款的内容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5.2 合同解释:

除合同条款另有说明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甲方、乙方加盖法人公章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合同条件和附件(保修协议书、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13、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4、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5.3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

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

的约定处理。

6、质量及验收

6.1 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工程须达到合格标准。

6.2 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或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

7、工程工期

7.1 4.1本工程正式的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分两期施工,第一期配合甲方楼盘销售制作中心绿化带、看楼通道、会所及样板层标识牌,总工期为20天。第二期制作剩余的所有标识牌,工期为20天。总工期包括开工至竣工期间的节假日及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雨天。

4.2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完工。

4.3 保修期两年,保修期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条件

8、定义

8.1 甲方: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8.2 乙方:深圳市引力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8.4 监理单位:深圳市中行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监理)

8.5 物业管理: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6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提及的由任何一方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应以书面形式体现。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8.7甲方和监理可依据该招标书的规定,对工地现场任何区域或位置的总承包人进行确定或说明。

9、甲方义务

9.1 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9.2 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发出工程变更要求或进行现场签证(格式详见附件四)。

9.3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9.4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移交等手续。

9.5 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或监理认为必须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

9.6 可随时到乙方的制作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

9.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10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8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违约索赔。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即可生效。

10、乙方义务

10.1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尽管有监理或甲方的批准,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10.2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以及规范、设计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此,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

10.3 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否则对有经验的乙方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4 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甲方或监理就涉及该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10.5 乙方应清楚本工程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总乙方或其他分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

10.6 根据另行的约定,按监理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对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人员进行撤回、更换、奖励或处罚。

10.7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乙方应该:

⑴ 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⑵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⑶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设备材料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⑷ 按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10.8 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10.9 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外,乙方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 乙方有权就上述的损失或损害,向有关责任方要求赔偿,总乙方或甲方应予以配合或监督责任方的赔偿。 

10.10 乙方有义务对其他乙方的用于和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进行保护和照管。如果监理、总乙方或甲方发现和认为乙方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他乙方的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由此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10.11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对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12 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设备的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获得监理的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

10.13 乙方应认真遵守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乙方违反此管理条例的约定视为违约。根据甲方、监理依据上述条例的要求,乙方对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乙方就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总乙方负责。

10.14乙方进出车辆须服从前湾指挥部管理。所有现场管理必须符合《招商局深圳前湾项目建设期场地事务管理规定》。

10.15乙方须于本合同签定后15天内,完成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的定货、报审工作。

12、现场管理

12.1 乙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行使乙方职权与承担乙方义务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乙方委派王智先生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乙方的所有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乙方项目经理部章或公章后方有效。

12.2 除非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的具体职权,否则甲方或监理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的行为。

12.3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并征得甲方和监理的同意。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12.4 乙方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经甲方和监理同意后行使项目经理的部分职权。乙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12.5 甲方认为乙方项目经理难以完成乙方的义务时,可以要求乙方更换其项目经理,乙方应积极执行并保证工程不受损失,同时委派新的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人员,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6 甲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行使甲方职权与承担甲方义务的代表称为业主代表。甲方委派吴方杰先生为业主代表。甲方的所有文件经业主代表签署后方有效。

12.7 业主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3天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业主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在业主代表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业主代表的上述指令的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要求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业主代表书面确认。

12.8 业主代表可以委派业主现场工程师,行使业主代表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业主代表的更换及业主现场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总乙方。

12.9 除业主代表或其委派的业主现场工程师外,甲方派驻现场的其他任何人员均无权向乙方或总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12.10甲方委托深圳中行建设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付款、变更、签证、结算、停工以及甲方明确的其他事项应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12.11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或总乙方的任何义务。

12.12 尽管监理的权限要获得甲方的批准,但当监理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或总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可以以任何形式的指令要求乙方或总乙方实施工程在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工作。

12.13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⑴ 未经监理和甲方批准,擅自离开现场连续超过2天,每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⑵ 未经监理和甲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12.14 乙方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乙方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甲方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乙方就此规定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2.15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乙方提交名册不符者以及与工程无关人员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撤回和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新的经甲方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2.16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或条例,遵守本项目的现场管理规定。乙方进场前向监理提交5000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离场后结清据实退回。

12.17 乙方必须向监理及总乙方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施工现场除经总乙方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容许其人员在现场住宿。

12.18 乙方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提出书面要求,并经总乙方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12.19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出现场。乙方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的垃圾,甲方有权予以清出,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12.20 乙方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并从甲方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甲方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甲方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乙方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总乙方提供的设施。

12.21 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甲方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人次。

12.22 乙方应在每周例会规定的时间前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及采取的措施等。乙方未按时提交周报视为一人次未参加周工程例会。

12.23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和监理书面报送工程月报。工程月报包括下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机具或设备的安排、增加人力或机具设备的来源,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或按要求报送工程月报,甲方可不予支付本月度工程款或延期支付本月度工程款。

12.24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乙方应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进度及计划

13.1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应向甲方和监理提交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0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监理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0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根据监理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

13.2 乙方必须按甲方和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无论何时,如果监理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乙方应根据监理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13.3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4 尽管乙方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了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13.5 如乙方未能按批准的总计划或阶段计划完成规定的内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元;如阶段计划延误但总工期未拖延,则扣除影响销售计划的违约金后的其他违约金可以退回。

13.6 尽管有11.5款的约定,但当乙方的实际施工进度与经批准的计划进度出现严重滞后或甲方认为乙方已无法弥补进度滞后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出乙方未完成工程量部分价款的120%(其中20%为乙方对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乙方自行承担其它损失。

14、开工和延期开工

14.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期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乙方应完成的全部工作。

14.2 甲方要求推迟约定的时间开工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其他各项工期顺延,甲方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14.3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向监理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经监理核实同意后,乙方可在监理规定的时间内推迟开工,其他各项工期顺延,乙方不因此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若乙方延期开工的要求被监理拒绝,乙方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工。

15、暂停施工

15.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照甲方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乙方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5.2 乙方在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若甲方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5.3 因下列原因的暂时停工,乙方应自负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⑴ 合同中另有规定;

⑵ 由于乙方一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停工;

⑶ 由于不属于不可抗力的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

乙方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15.4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时,甲方不承担乙方应暂停施工而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顺延。

16、工期延误

16.1 因以下原因造成施工关键线路工期(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延误,经监理确认,报甲方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工期顺延造成的费用不再增加: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的8时至20时)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甲方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合同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6.2 乙方应在16.1款认定情况首次发生后的7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有权确认需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合同中某区段工程的天数。甲方在收到报告的7日内未予明确,则视为同意乙方延长工期的要求。

16.3 乙方未能在16.1款认定情况首次发生后的7日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则甲方可拒绝做出任何延长工期的决定。此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工期不被延误,乙方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7、工程竣工及移交

17.1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批准的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7.2 乙方在竣工验收前7天内且至少在规定工期结束前14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准备验收,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甲方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7.3 工程竣工验收前14天,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两套(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两套),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进行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17.4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检查证明工程有较大的翻修时,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保修。

17.5 乙方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资料和移交,未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7.6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从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乙方应提交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和物业管理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如乙方不能按时移交,按逾期竣工处理。

17.7 乙方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工程在未移交之前,乙方应负责看管和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看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甲方承担,但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

17.8 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须在工程移交之日起7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如乙方未按时撤离,则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日5/平方米地租,该地租可由甲方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超出规定日期后,如乙方仍未全部撤离,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对乙方进行清场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7.9 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8、竣工结算

18.1 乙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甲方、乙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18.2 乙方应在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后28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乙方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甲方可自行进行结算,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结算结果。

18.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或其后提交的补充资料后的56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算审核结果或修改意见通知乙方,则视为接受乙方的结算要求。

18.4 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甲方将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价款,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总价款中直接扣除。

19、工程保修

19.1乙方甲方办理交接证书之日为质量保修期起算日。

19.2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9.3乙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9.4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20、转让和分包

20.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转让他人。

20.2 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须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乙方的分包未获得甲方批准,不得进行分包,如乙方未获得批准而进行分包施工,甲方有权解除该分包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20.3 乙方的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乙方的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21、检查与返工

21.1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口价报关单、商检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检查并为此类检查提供方便。

21.2 属乙方按规定应自行检验或送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规范、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各类材料、半成品或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合格,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21.3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21.4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检查,监理接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没有监理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监理或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但如果监理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监理应补签手续。

21.5 甲方、监理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乙方的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乙方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此类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或条件。

21.6 尽管有甲方、监理检查或检验,也并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21.7 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的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为总乙方责任时,由总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21.8 为保证质量,在施工难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做工程样板,样板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才可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21.9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乙方必须返工重做,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给予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不予延长。

21.10 如果乙方在监理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监理认为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监理的整改指令,则甲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合同中扣除。

22、材料和设备

22.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

22.2 乙方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样品报监理和甲方确认和批准。乙方未经批准或按监理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22.3 在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加工或装配期间,监理有权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乙方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装配时,则乙方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监理在他们的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

22.4 尽管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已获得监理或甲方的确认和批准,仍不能免除乙方因此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22.5 乙方采购的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种型号的材料、设备,若任何一批次的检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监理和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对已经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设备进行重新检验。此时,不论重新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检验、修复、返工、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22.6 由乙方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和材料,一经运到本项目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施工专用。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程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22.7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乙方任何装备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228 甲方为本工程提供的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并由乙方妥善保管、安装直至工程移交。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乙方安装、保管等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23、工程质量

23.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满足设计及甲方的使用要求。

23.2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23.3 因乙方管理水平或施工质量低下而导致本工程的一部分工程质量或全部工程质量不能令甲方或监理满意且在甲方认为的合理次数的整改后效果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或改变合同的范围及内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4、工程变更

24.1、工程设计变更

24.1.1   甲方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有权指令乙方进行下述任何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施: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本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的增加或调整。

24.1.2 甲方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

24.1.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1.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需甲方及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及监理单位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4.1.5 《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设计变更通知单》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甲方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4.1.6《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24.2、其他变更

24.2.1《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格式详见附件四):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乙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甲方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甲方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

24.2.2 《工程联系单》只作为甲方和乙方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乙方认为应计价的,乙方须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24.2.3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的其它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5、变更价款的确定

25.1、 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甲方和乙方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协商;

变更工程价款按投标计价原则及投标下浮率    计算确定;增加工程造价超出本合同价5%的,商定的下浮率不低于投标下浮率 ,具体另行商议。

25.2、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须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核实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现场计量。

25.3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未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涉及该项工程变更的原合同内容尚未实施或尚未准备实施,甲方可仅根据原合同内容及要求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乙方不得因此而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25.4 、监理单位或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视为接受乙方提出的计量内容。

25.5 、 在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以甲方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单次单项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少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项目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给予补偿,乙方不得拒绝按变更指示施工。

25.6、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在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该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未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25.7、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乙方在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该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乙方完全接受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变更工程价款决定,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25.8 、乙方依据工程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工程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时,乙方和甲方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25.9 、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甲方审批为由而拒绝按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甲方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而拒绝按时实施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工程变更。乙方与甲方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乙方应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10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6、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方、乙方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烈度为6级及6级以上的地震;

⑵ 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100毫米以上;

⑷ 1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的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2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总监理工程师 ,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及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7天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6.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四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甲方书面文件确认。

2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7、工程保险

27.1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28、违约及争议

28.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赔偿乙方的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时,双方协商。

28.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当乙方不按政府有关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社保基金、劳动保险等,而造成甲方损失或被司法机关强制代乙方履行义务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通过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主张权利。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3)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8.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8.5 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28.6 发生争议时,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工且双方均接受。

29、合同解除

29.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9.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9.3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的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29.4 因乙方违约,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29.5 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7天后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时,可以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29.6 除依据29.3款而解除合同外,甲方不支付乙方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设备、材料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

29.7 依据29.3款解除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7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甲方还应支付乙方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设备、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29.8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因乙方未完成移交手续擅自撤场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已完工程的价款在乙方撤出现场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30、合同生效与终止

3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0.2 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外,甲方、乙方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甲方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0.3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保修、协助、保密等业务。

30.4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深圳市蛇口新时代广场10                         

本合同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31、   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六份,甲方保留四份,乙方保留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期:                                         

       


           

  甲方(全称):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深圳市引力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为保证 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标识牌制作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价款(含结算价款、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变更及修改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双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年,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保修款。

     三、质量保修责任及质量保修金的使用与返还

1、保修责任范围:除发包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损坏外,凡属承包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承包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2、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保修费用: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额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方支付。

4、保修处理时限:在保修期间内,承包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三种形式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修理。且处理方法应征得发包方设计、工程人员同意。否则,发包方可委派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以2倍金额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5、由于施工缺陷导致业主索赔且施工单位不能令业主停止索赔时,相关费用由业主、客服中心、监理、物业及项目部共同签署,从承包方保修金中扣除。维修完毕后,应把现场清扫干净,否则也用相同方法处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请客户签名认可,并立即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客户服务办公室。

6、承包方负责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7、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在30日内将各阶段相应的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付给承包方。承包方需到客户服务中心索取并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表》,由客户服务中心、物业公司签字同意后报项目部审批,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但并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8、保修金在承包方工程保修期满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一次支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叁万陆仟圆整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

    人 (公章) :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公章):

          期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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