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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集团广告设计制作框架合同
发布时间:2020-10-09 11:19:59 作者:佐邦科技 文章来源:佐邦科技浏览次数:

移动通信集团广告设计制作框架合同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因经营需要,拟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设计和制作广告;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广告业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指定、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和制作广告;

3. 甲、乙双方已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指定乙方设计和制作广告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广告设计和制作事项

1.1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服务,指定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设计和制作广告;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定,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设计和制作广告。

1.2     委托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甲方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均受本框架合同约束。具体广告的名称、主题和内容、类型、规格、数量、时间要求、价款等事项,由双方在订单中明确约定,如订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甲方订单确认人为【】,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确认人为【】。

二、    合同金额和支付

2.1     双方在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及本合同项下的订单,下同)中约定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全部费用。除非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委托期限内总价格不超过为【】万元,如超过上述约定金额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相关事宜并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同意,在双方就超过约定金额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甲方有权就超过部分不予结算。

2.2     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双方按乙方已经完成设计、制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广告数量进行结算,并根据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评估得分确定甲方实际应付的合同总额,具体评估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每期结算时乙方应提供甲方签字并盖章的订单、验收单、结算清单、服务质量评估结果

2.3     双方完成结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2.4     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支付方式((1)支票;(2)现金;(3)转帐)

2.5     乙方的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帐户名称:【】

帐号:【】

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6     乙方有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2.7     对于本合同涉及的所有税费,均应按照有关税收的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但本合同总额中包含的甲方应缴纳的税费仍应由乙方代为缴纳。

三、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设计和制作广告的情况进行监督。

3.1.2 甲方有权验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提出验收意见。

3.1.3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乙方设计和制作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广告。

3.1.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3.1.5 甲方应为乙方进行广告设计和制作提供必要的素材、背景资料和其他协助。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3.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独立完成广告创意和设计等,并保证其创意思路和设计方案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2.3 甲方书面确认广告设计方案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改有关内容直至甲方满意。

3.2.4 乙方应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创意说明、设计方案、脚本、草图、样稿或样带等有关资料的要求进行广告设计和制作,并保证该广告设计和制作的效果符合甲方要求。

3.2.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广告设计和制作。

3.2.6 乙方应保证其设计和制作的广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情形。

3.2.7 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质。

3.2.8 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合同中广告设计和制作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四、    验收

4.1     广告设计和制作过程中,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创意说明、设计方案、脚本、草图、样稿或样带等有关资料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判断乙方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标准。

4.2     广告设计和制作过程中,乙方应按时将阶段性工作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阶段性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4.3     广告设计和制作的成果是否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意见为准。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按照甲方意见修改后及时通知甲方再次进行验收;但无论如何,乙方应在本合同及订单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最终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乙方未完成上述修改或修改后的工作成果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视为没有完成广告设计和制作,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     乙方因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按时交付有关成果的,视为乙方履行迟延,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    知识产权

5.1     乙方根据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专门为甲方或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而产生的任何创意、设计、广告、宣传资料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最终是否被甲方选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5.2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其提供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业务标识、商标等。乙方保证仅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正确、合理地使用上述名称、标识、商标等,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5.3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其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素材,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5.4     为了维护本合同中的广告的显著性、独特性,乙方承诺今后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或近似的作品,不得单独或组合使用该广告的特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最终是否被甲方选用),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5.5     乙方保证其设计和制作的广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以本合同中的广告侵权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处理,并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6     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不可抗力等终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移交甲方,并且不得继续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六、    保密

6.1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等。

6.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条所称“第三方”,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公司。

6.3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同样严格于本合同保密义务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未经授权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等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5     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在该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无需承担本合同中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在信息披露前将需披露的保密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且应尽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得该部门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6     在任何情形下,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7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

1)在一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和/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其他人员的过失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不承担保密义务并且有权披露。

6.8     提供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接受方归还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和/或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并附上证明接受方在归还此类材料后不再直接或间接地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或包含保密信息的任何该等材料的书面声明。接受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十(10)日内遵守任何该等要求。对于双方约定不必归还提供方的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和/或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要求销毁或不可恢复地删除并应向提供方书面确认该等销毁或删除。

6.9     有关保密责任的具体条款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

七、    合同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7.2     任何一方要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然后进行协商。

7.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创意说明、设计方案、脚本、草图、样稿或样带等,否则应自行承担由于擅自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广告设计和/或制作延误、错误或其他损失。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4     甲方要求停止设计和/或制作本合同约定的广告的,乙方应停止设计和/或制作,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对于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前已经设计和/或制作完成的广告部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发出了通知但乙方仍然设计和/或制作广告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2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对于迟延未付的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     乙方不能按订单约定分阶段按时完成广告设计和/或制作的,每逾期一(1)日,应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完成广告设计和/或制作达到【】日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订单和/或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同时应根据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5     乙方设计和制作的广告经两次修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8.6     广告在设计和/或制作过程中及发布后,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使甲方受到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8.7     乙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乙方设计和制作的广告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8.8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按照附件《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8.9     乙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10    乙方因不具备有关法定资质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11    乙方因未办理本合同中广告发布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12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8.13    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九、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本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且减少由于不可抗力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受阻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的权威证明文件和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的说明。

9.3     不可抗力终止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本合同,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4     不可抗力或其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的,双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自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    通知和送达

10.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件或传真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10.2    上述书面通知根据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中所列的联系方式发出,并根据本合同第10.3条约定的时间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0.3    双方将根据以下约定确定通知正式送达的时间: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发出,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挂号信件发出,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4)以传真发出的,发件方打印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10.4    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如致乙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十一、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成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开始。

11.3    本合同双方不能在一方送达书面协商通知后十(10)日内协商解决争议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1.4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5    双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约定的方式送达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的任何约定均不影响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1.6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

十二、      其他

12.1    新闻发布和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要求或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发布或公告本合同和/或其任何有关事项。

12.2    第三方不受益。除本合同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赋予权利或救济。

12.3    转让。未经本合同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2.4    无中间代理。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地就本合同和/或其履行为任何一方提供服务或收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间人佣金、中介费或类似的佣金。

12.5    弃权。本合同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或未强制执行本合同中的一条或若干条款的,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行使其有权行使的其他任何权利。

12.6    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与本合同及其履行有关的所有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7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和其他协议及文件。

12.8    合同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冲突的,以正文为准。

12.9    鉴于条款纳入。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2.10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和/或其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2.11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2.12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得执行的,不应影响该条款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2.13  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4  授权。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有关人员签订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2.15  合同签订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的,自较迟的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及其有关的所有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广告设计制作框架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广告设计制作订单

                                                编号:

本广告设计制作订单(“订单”)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浙江省【】签订: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1.1 乙方:

1.1根据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广告设计制作框架合同》(“框架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本订单中所述的广告,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设计、制作本订单中的广告:

1.1广告的要求

1.1  广告的名称:【】。

1.2       广告的主题和内容:【】。

1.3       广告的类型:【】。

1.4       具体时间要求:

1.4.1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广告设计方案和计划进度表。

1.4.2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广告创意脚本制作。

1.4.3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广告样稿或样带制作。

1.4.4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全部广告设计和制作并提交甲方验收。

1.4.5  乙方应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广告设计和制作。

第一条   其它具体要求:【】(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一条订单金额

第一条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设计、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第一条特别约定

第二条 3.1 【】

第二条其他

4.1 本订单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的约定处理。

4.2 本订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3 本订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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