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基础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沪宁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1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无锡段C4标广告牌基础工程
工程地点: 江苏无锡
第2条 工程内容: 广告牌基础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第3条 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中所有桩基础、承台、接柱、法兰盘施工。
第3条 合同价款
第4条 7*21m双面广告牌基础5.5万元/个,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第4条 合同价款支付
4.1 合同价款支付
4.2 合同款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承包单价进行结算。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合同款每个月结算一次。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业主批复计量款一个月内付清。
4.2甲方支付乙方结算后的工程款,乙方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甲方将扣除结算款的6%作为税务发票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4.2甲方只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结算。
4.2工程量确认
4.3 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提交已完工程数量(经过验收合格),甲方按照业主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如因甲方未能计量,甲方承担此责任,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已完数量,则由乙方自己承担。
4.3合同价款调整
4.3.1 合同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5条 涉及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价款发生变化,且合同双方均无责任过错的,合同价款根据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
第5条 合同双方工作
5.1 甲方工作
5.1.1 甲方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2 天负责完成以下施工场地的开工准备工作:
(1)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
5.2 乙方工作
5.2.1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及施工机具的进场和就位。
5.2.2 负责施工场地条件及设施的复查,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5.2.3 按照沪宁扩建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保质保量的进行施工。
5.2.4 施工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进行安全文明管理。
5.2.5 施工完工后按规定撤离施工现场,清理现场,不得滞留任何物品、人员。
5.2.6 按安全施工规程和施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建立安全网络体系,设立志职安全员,随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其他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如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5.2.7 所有工作未交付甲方验收前,乙方负保护责任。
5.2.8 对现场工作人员、设备提交安全保险。
第6条 合同工期
6.1 开工日期及合同工期根据业主要求确定。
6.2 双方约定遇到下列情况时,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期完成5.1条工作导致施工无法按期开工或无法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7条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正常施工。
第7条 工程变更
7.1 施工中甲方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时,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化双方协商解决,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业务联系单等应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8条 质量、检查和验收
8.1.1 工程质量
8.1.1工程质量应根据业主要求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图、施工技术文件和有关规范作为依据。
8.2 检查检验
8.3 工程质量达不到业主要求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业主要求标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返工费用。
8.3质量验收
第9条 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9条 竣工验收
9.1 验收
9.1.1 工程结束乙方提出验收书面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第10条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甲方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
第10条 不可抗力
第11条 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事件的发生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
第11条 违约及争议
11.1 违约
11.1.1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每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
1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1.2 争议
第12条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签属地人民法院起诉,并停止施工。
第12条 合同的解除
12.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3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自觉撤出现场。并根据合同中的单价和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与乙方结清合同款。
第13条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条款的效力。
第13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3.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即告生效。
第14条 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14条 其它
14.1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分别保留贰份。
14.2 本合同各方同意附件中的所有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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